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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行政征收
2007-07-05
      丽水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行政征收.doc




























































































序号



法定职权



执法



机构





执法流程和要求











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市农政处



1、《行政许可法》第75条规定;



2、《种子法》第71条规定。



一、执法流程:



依法公示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告知缴费→出具合法有效票据→收取费用→上缴国库



二、执法要求:



1)收费的法律依据要充分;



2)收费标准要明确,不得乱收费;



3)收费程序要合法,出具的票据要合法有效;



4)征收的财物要及时上缴国库,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征收的财物。



2



种畜禽生产性能的测定收费



市畜牧



兽医站



1、《行政许可法》第75条规定;



2、《动物防疫法》第56条;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5条;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52条。



3



动物检疫费用



4



审核动物防疫条件收费



5



免疫标识工本费



6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费



市科教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39条。



7



产地检疫费



市植物



检疫站



1、《行政许可法》第75条规定;



2、《植物检疫条例》第19条;



3、《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24条。



8



调运检疫费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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