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植物、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许可 |
受理机构 |
丽水市农业局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组织)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间:20天 承诺时间:20天 |
收费情况 |
粮谷类按货值0.6%收取,起点额为0.5元;经济作物类按货值0.7%收取,起点额为0.7元;水(瓜)果类按货值0.8%收取,起点额为1元。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 |
设立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七、八、十条规定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九、十四、十五条规定 3、《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8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八、九、十一、十二条规定 |
受理条件 |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五天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十五天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交纳调运检疫费。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
材料明细 |
1、调运检疫申请 2、产地检疫合格证 3、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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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2、对有关资料审查。 3、进行检疫。 4、发给植物检疫证。 |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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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丽水市植物检疫站 |
联 系 人 |
孙涛 |
联系电话 |
2536017 |
接待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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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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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12316 |
表格下载 |
无 |